一、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改建、扩建、注销
二、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我省计算机最低台数和经营面积按新标准执行。 3.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办理材料
1.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地址
(1)营业执照副本
(2)设立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明
(4)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和赁合同
(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全检查合格证》
(7)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8)“翔天净网”承诺书
(9)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人意向书
2.变更、改建、扩建、注销
(1)营业执照副本
(2)变更申请书
(3)法人身份证明
五、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南谯区文旅局行政审批科
2.部门地址: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阳路999号南谯政务新区7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文旅综合服务窗口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七、联系电话
1.咨询电话
0550-2180381
2.监督投诉电话
0550-3901812
八、办理流程
1.受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窗口负责人组织人员到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对公示无异议的窗口负责同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承诺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窗口负责人将材料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决定;
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首席代表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并制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现场领取。
九、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材料目录
序号 |
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地址 |
变更、改建、扩建、注销 |
1 |
营业执照副本 |
营业执照副本 |
2 |
设立申请书 |
变更申请书 |
3 |
法人身份证明 |
法人身份证明 |
4 |
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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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和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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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全检查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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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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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翔天净网”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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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互联网营业场所信号接人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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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示意图